2020年4月27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(第十五批)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》 (发改环资规〔2020〕640号),将“1000V及以下的电压,变频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为0.55 kW~110 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”列入了目录中,见下图:
发改环资规〔2020〕640号通知中《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,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。因此2020年7月1日起能效目录中的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就需要加施能效标识了。如果未加施标识会面临如何处罚呢? 由国家发改委、原国检质检总局发布的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违反本办法规定,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,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,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、规格等标注规定的(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),伪造、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违反本法规定,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,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伪造、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。
|